2016年青海省服兵役条件,青海省服兵役年龄和时间

发布时间:2016-01-2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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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或企业应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本人要求签订有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予以签订。

  第十三条 有安置任务的单位,确难完成安置任务时,可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转移安置费。转移安置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转移安置退伍义务兵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20000元。

  (二)转移安置退役士官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40000元。

  第十四条 转移安置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转移安置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补偿。征收转移安置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间自报到后第二个月开始,到安置介绍信开出的下一月止;但因退役士兵本人拖延分配期限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对在部队取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第十七条 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伤残退役士兵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特、一等伤残退役士兵,省安置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建房补助资金,并通知伤残退役士兵入伍所在地或其配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接收地的安置机构,应根据方便伤残退役士兵的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予以建房安置,建房面积必须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平增均居住面积,其经费由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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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由其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置,接收单位应根据伤残士兵的身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一)经审核确定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人假的;

  (二)属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

  (四)从农村、牧区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役以后的以不正当手段办理城镇户口的;

  (五)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接到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后,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暂不能安排的,该单位应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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