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征兵条件,俄罗斯参军条件,俄罗斯征兵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02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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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目前实行义务兵役和合同兵役相结合的混合兵役制。

一 义务兵役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兵役义务包括:兵役登记;役前义务训练;应征;服义务兵役;服预备役;服预备役期间军事集训的应征和进行军事集训。

(一)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是对所有应服义务兵役的公民和预备役人员按其居住地进行的专门登记。公民除免除兵役义务者、未掌握军用专业技术的女性公民、服兵役者、内务机关服务人员、剥夺自由的服刑人员、达到预备役最高年龄者、出国定居者外,均应进行兵役登记。区(市)公民兵役登记委员会是负责兵役登记的管理机构。年满17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区(市)兵役登记委员会进行初步兵役登记。女性公民的初步兵役登记在其获得军用专业技术教育之后由区(市)兵役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役前义务训练。

公民役前义务训练的内容包括:掌握有关国防的初步知识和民防方面的技能;在初、中等教育机构接受服兵役基础培训和军事爱国主义教育;按兵役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士兵军事专业培训,接受医疗诊断和体格检查,采取医疗保健措施。公民役前义务训练可在军事集训过程中进行。

(三)应征。

凡已进行或应进行兵役登记、未获免征或缓征权、未服预备役、从高等教育机构毕业后获得军官军衔并编入预备役、年龄在18~27岁的男性公民,均须应征服义务兵役。义务兵实行跨地区征集,即异地征集。

(四)义务兵征集时间及服役期限

俄罗斯联邦总统令规定,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两次征召公民服义务兵役。对长期居住在农村并直接从事耕作的公民,征召服义务兵役的时间为10月15日至12月31日;对居住在总参谋部列出的北极偏远地区的公民和在教育机构担任教学工作的公民,征召服义务兵役的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授予军官军衔并编入预备役的公民,按总统令规定的期限应征服义务兵役。 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为24个月,具有高等学历者的服役期为12个月,预备役军官应征服义务兵役(服役期间担任军官职务)的期限为24个月。

(五)预备役

预备役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公民;在地方高等院校的军事教研室按预备役军官训练大纲受过训练的公民;因免征而未服过兵役的公民;因享有缓征权未服过兵役、年满27岁的公民;因其他原因未服兵役的公民;服过选择役的公民;拥有军事专业的女性公民。俄罗斯现有约2000万名预备役人员,其中有240万人在最近的5年里在武装力量中服过兵役。

预备役人员按军衔和年龄分为三类,如表5-3所示。

表5-3 预备役人员军衔、年龄

预备役的组成
(军衔) 预备役公民的年龄
一级 二级 三级
士兵、军士、准尉 35岁以下 45岁以下 50岁以下
尉官 45岁以下 50岁以下 55岁以下
少校、海军少校
中校、海军中校  50岁以下 55岁以下 60岁以下
上校、海军上校 55岁以下 60岁以下 
高级军官 60岁以下 60岁以下 65岁以下

服预备役的女性公民均属于第三类,其中,有军官军衔者最高服役年龄为50岁,其余为45岁。

二 合同兵役

(一)公民首次服合同兵役

18~40岁的公民有权申请签订一份服役合同书。申请服合同兵役的公民必须符合具体的军事专业对身体和职业心理的要求。首次服合同兵役的公民签订的服役合同书分别有:申请任士兵、军士职务者签订3年服役合同书;申请任准尉职务者签订5年服役合同书;申请任军官职务者签订5年服役合同书。正在服现役的义务兵可签订期限更短的合同。

(二)现役义务兵服合同兵役

服役不少于12个月的现役义务兵有权申请服合同兵役,志愿者应向上级递交申请报告,同时应提交合同兵役调查表、亲手书写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书副本、婚姻和子女状况证明书副本及其他补充文件。提交的申请报告由部队指挥员指定的部队鉴定委员会进行登记并审查。其审查内容与志愿服合同兵役的公民所接受的审查内容相同。

(三)再次服役合同

下列人员可签订此类合同:在联邦境内服过合同兵役的公民;正在服合同兵役的公民;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调入国防部服役的军人;根据俄罗斯联邦有关国际条约从其他国家转入俄罗斯联邦国防部服役的军人;暂时中止服役的军人。此类服役合同的期限可以为3年、5年或10年。

(四)超龄服役合同

同超过最高服役年龄的军人可签订超龄服役合同,期限分别为1年、3年和5年,但累计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0年。此类超期服役的军人年龄不得超过65岁。

(五)短期服役合同

对于编入预备役并表示愿意在紧急状态时期(自然灾害等)按合同服役的公民,可签订为期6个月至1年的短期服役合同。

(六)军校服役合同

军事院校的学员、研究生签订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服役5年的服役合同书。

(七)合同兵役的激励措施

俄罗斯为吸引公民签订服役合同,规定了许多激励措施,主要有:合同制士兵初级职务工资不得少于法定最低劳动工资额的5倍,合同制军人的军衔工资不得低于职务工资的50%(俄罗斯2003年8月出台的新的改革措施规定,将战斗训练特殊条件补贴提高到每个军人每月3300卢布,驻车臣共和国兵团的军人每月5000卢布。这样,服役第1年的合同制士兵每月可获得大约6000卢布,驻车臣共和国的士兵每月可获得15000卢布);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有家室的合同兵发放租房补偿金;合同制军人在退出现役时,有权选择俄罗斯联邦任何居民点作为长期居住地,甚至可移居国外;合同制军人在服役3年后,可获得一系列补偿,包括免费接受高等教育等。

三 选择性民役

2002年7月25日,俄罗斯总统批准了《选择性民役法》。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选择性民役是公民从事的、替代义务兵役的、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活动。公民在以下情况有权服选择性民役代替服兵役:服兵役违背其信念或宗教信仰;属于当地少数民族,以传统方式生活,从事传统的经营活动和行业。

公民可在下列组织机构中服选择性民役:在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管辖的组织机构内;在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管辖的机构内;以文职人员身份在联邦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和军事组织内。公民通常在其长期居住的联邦主体区域外服选择性民役,当地少数民族公民,通常送到进行传统经营活动的部门和从事传统行业的组织机构服选择性民役。服选择性民役的公民享有与工作性质有关的优惠、保障和补偿。 选择性民役期限是义务兵服役期限的1.75倍,总计42个月,有高等学历者为21个月。在武装力量及其他强力部门服选择性民役的期限是义务兵服役期的1.5倍,总计36个月,有高等学历者为18个月。

四、军衔与职务

表5-4 俄罗斯武装力量及其他军人的组成

军人组成 军    衔
普通军衔 海军军衔
士  兵 列兵 海军列兵
上等兵 海军上等兵
军  士 下士 海军下士
中士 海军中士
上士 海军上士
大士 海军大士
准  尉 准尉 海军准尉
高级准尉 海军高级准尉
军官 尉  官 少尉 海军少尉
中尉 海军中尉
上尉 海军上尉
大尉 海军大尉
校  官 少校 海军少校
中校 海军中校
上校 海军上校
高级军官 少将 海军少将
中将 海军中将
上将 海军上将
大将 海军大将
俄罗斯联邦元帅

在近卫部队、近卫舰艇服役的军人,军衔前冠以“近卫”一词;具有法律、卫生勤务等军事专业的军人,军衔前冠以相应的“军法”、“卫生勤务”等词。服预备役或退休的公民,其军衔前分别冠以“预备役”或“退休”等词。 每一级军衔都有固定的晋衔期限。列兵、海军列兵任期为5个月,下士、中士、上士及海军下士、海军中士、海军上士为3个月,准尉、海军准尉为3年,少尉、海军少尉1年,中尉、上尉及海军中尉、海军上尉为2年,大尉、海军大尉为3年,少校、中校及海军少校、海军中校为4年。将官的军衔可授予其前军衔任期不少于2年和现担任应由将官担任的职务不少于1年的军人。上将(海军上将)和大将(海军大将)军衔的服役任期不作规定。

武装力量及其他军队的军职设置由联邦国防部规定,每一职务都应确定一个与之相应的军衔。被任命担任分队、部队和兵团指挥员的军官,在该职位服役最多不超过5年,且在自其任该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被任命担任高一级军职。

五 军人最高服役年龄

俄罗斯联邦元帅、大将、海军大将、上将、海军上将为60岁;中将、海军中将、少将、海军少将为55岁;上校、海军上校为50岁;拥有其他军衔者为45岁。女军人最高服役年龄为45岁。

六 退役与安置

军人应按以下理由退役:达到服役最高年龄;义务兵役制军人服满兵役法规定的服役期,合同制军人服满所签合同规定的期限;被军人健康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健康状况不适合服役;所任职务的编制军衔为高级准尉或海军高级准尉以下的军人,被军人健康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不完全适合服役;被剥夺军衔;被法庭判处剥夺自由;被军事职业教育机构除名。

合同制军人可按以下原因提前退役:精简整编;转入内务机关、税务警察机关、海关机关;未履行完合同条款(如果因此退役时未服满义务兵役服役期,应转为义务兵役。按合同兵役2个月换算成义务兵役1个月);被禁止接触国家机密或被剥夺这种权利;被法庭判处剥夺自由。同时,在严重违反涉及军人本人的合同条款,出现家庭困难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合同制军人有权提前退役。义务制和合同制军人,如果出现免征或缓征条款规定的情况时,有权提前退役。

军人退役时,应转入预备役,如退役前已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或健康状况被军人健康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不适合再服役者应退休。

军人在退役和安置工作方面享有如下权利:

1.除法定理由外,合同制军人在获得领取军龄退休金权利之前,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令其退役;10年以上军龄的军人,若未按法定标准向其本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不得以其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健康状况或减编为由令其退役;被无理退役的合同役军人的全部损失应予补偿,恢复其现役和原职,补发全部薪金、给养和被服、补计军龄和军衔晋升年限;

2.退役军人应领取一次性补助金,数额根据总服役期确定;义务兵的补助金等于1个法定的最低劳动工资额。

3.军龄15~20年,退役且无权领取退休金的军人,在退役后5年内每月领取一定的社会补助金;

4.国家居民就业服役机关根据退役公民的专长优先为其在国家机构中安排工作;退役军人自提出安置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社会就业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应根据其专业分配工作;入伍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人,退役后3个月内保留回原单位工作的权利;义务兵役制士兵和服义务兵役2年的预备役军官,保留拥有不低于入伍前职务的权利; 5.国家对因健康原因或减编而退役的军人提供免费职业教育;

6.对退役和回原单位工作的义务兵役制军人,提供用于置办最低生活用品的物质帮助;

7.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享有特殊优待。

8.从退役公民提出申请起1个月之内,保障其子女进入普通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保健夏令营,不论这些机构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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