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苏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切实做好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现对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金发放对象
(一)经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市区城镇户口(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在校大学生)的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一)入伍前为市区城镇户口的社会青年和在校大学生,优待金标准按义务兵服役年限计算。第一年为900元,第二年为1000元。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入伍前为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定向培训生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非城镇户口的计内工)的优待金由原单位发放,标准按本单位同期职工标准工资和奖金平均水平的70%计发。
(三)特困企业在职职工入伍的,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同期入伍的城镇社会青年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四)在职职工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所在企业破产,其优待金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据同期入伍社会青年优待金标准发放。
三、奖励标准
(一)城镇义务兵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根据奖励等级,增加其家属当年的优待金。其标准为:荣立三等功的增发20%;二等功的增发40%;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5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7.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
(二)入伍前具有大专学历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比同期入伍的增发10%;本科学历以上的(含本科)增发20%。
(三)征集进藏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比同期入伍的增发200%。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优待金标准在增发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5%,荣立二等功的提高30%,荣立一等功的提高50%,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