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哈尔滨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哈尔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发布时间:2016-05-25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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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使得优抚对象优待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准同步提高,更好地激发军人戌边卫国的献身精神,巩固和发展我市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和要求,决定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发放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市、区县征兵部门应于每年征兵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当年征兵计划数,将计划内入伍义务兵名册交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名册发给《优待安置证》。义务兵退伍后,由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优待金。[军报]上海市<em>入伍</em>新兵启程奔赴军营-军事美图

  二、城镇义务兵家属按《兵役法》中义务兵兵役制规定的年限享受2年优待金,标准为每年2200元。

  三、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根据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和证章或立功喜报,对其家属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增发10000元;

  (二) 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00元;

  (三) 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00元;

  (四) 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五) 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0元;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150元;

  (六) 对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的优待和奖励,按宁政办发[2002]186号文件执行;

  (七) 大学毕业入伍的义务兵增发20%优待金。

  当年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荣誉等级增发优待金,增发的优待金与当年的优待金同时发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金:

  (一)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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