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盐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盐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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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市民政局《关于201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的通知》(宝市民发[2014]104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2014年全县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保证在“八一”建军节前将优待金及时足额发到义务兵家属手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1、2012年12月、2013年9月分别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对在服役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增发一定数量的优待金。中国首次夏季<em>征兵</em> 新兵依依不舍开赴军营__

  2、已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目前家庭生活困难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也给予适当优待。(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加注意见、各镇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1、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全县确定为9200元,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全县确定为23000元。对在服役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按照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的标准增发优待金。

  对入伍的“高原条件兵”(西藏地区服役)在发给其家属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已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目前家庭生活困难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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