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国防生招生条件及体检要求(国防生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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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军区招办: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普通中学高中毕业,未婚;政治条件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身体条件达到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有关标准。从2015年起,根据国家兵役制度规定,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生的考生最低报考年龄均不得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出生时间应为1995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取消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报考限制,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问:2015年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招生体检内容有哪些?

  省军区招办:军检包括面试、体能测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由省军区招生办组织实施,省招办配合,从军队院校和驻普通高校选培办抽调人员具体实施。一是省军区招生办拟制军检工作手册,明确军检工作流程、标准条件、复议程序、申诉渠道、结论查询等,并通过青海省招考信息网公布,考生可从省招办官方网站或在军检现场获取关于军检相关信息;二是参加面试考生合格数量按照各院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倍掌握;三是考生对军检结论有异议可向省军区招生办提出复议申请;四是高考体检结论不作为考生是否参加军检条件。

  问:2015年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招生投档录取有哪些规定?

  省军区招办:一是省招办依据院校招生计划,区分性别和指挥、非指挥类分别向院校投档。投档时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专业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二是保留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的资格,取消“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等4类对象的优先录取资格。三是投档过程中,招生院校与省招办对考生退档意见不一致时,由招生院校填写《退档申请单》,详细说明退档理由和政策依据,省招办提出复审意见。若双方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定。

  问:招生工作信息公开渠道有哪几个?

  省军区招办:一是登陆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网(Gaokao.Chsi.com.cn)、中国军网(www.81.cn)和军队三思教育网(www.81rc.mil.cn)查询招生政策信息;二是招生院校开辟的网络专栏以及省军区招生办开通的咨询电话(0971-6391226),提供招生政策、计划,以及军检安排等信息咨询;政治考核表、面试表和军检工作手册等文件均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或查询,军检结果可通过电话和省招办官方网站查询。

  问:报名和招录程序有哪些?

  省军区招办:考生在省招办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中学填报军校和国防生志愿即为报名(注:军校和国防生属提前单独批次录取,考生必须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表》“提前单独录取”栏内填报军校或国防生志愿);按照县(市、区)人武部组织政治考核、考生本人填报志愿、省军区集中组织军检、省招生办投档、院校录取的程序进行。军校和国防生招生执行提前单独批次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地方院校再开档录取;未被军队院校录取、或未被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地方院校录取,对地方院校的投档录取不会产生影响。

  问:国防生与军事院校学员、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的定义和区别有哪些?

  省军区招办: 1、军事院校学员“入学即入伍”,拥有军人身份;2、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主要由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招生,学员入学不办理入伍手续,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者,择优选拔为军队干部分配到部队工作,未被选拔为军队干部的毕业学员,面向社会自主就业,可以优先招聘录用为军队文职人员;3、国防生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不办理入伍手续,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考核合格才办理入伍手续;国防生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学生接受相同的课程学习和专业教育,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国防生还要完成规定的军政训练课程,接受所在高校和军队驻校选培办双重管理。

  军校体检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

  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2010届毕业<em>国防生</em>毕业教育活动剪影]-天津科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

  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

  外合格。

  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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