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16年清华大学新生助学金申请条件,清华大学新生助学金申请流程及补贴标准,欢迎阅读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于我国地区、行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校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我校于1996年开始设立学生助学金。为规范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筹集、设立与管理
第二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助学金的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助学金,鼓励各院(系、所)及热心人士筹集学生助学金。
第四条 助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设立条件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以及超越工作权限做出不负责任承诺。
第五条 为规范助学金的管理,社会各界资助的助学金名称一般定为:“清华之友——×××助学金”(特殊情况应经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名称);等级金额应尽量比照已有的等级金额规范化;颁发时间一般为每年年底或校庆前后。
第六条 助学金分校、院(系、所)两级管理。各院(系、所)管理的助学金应及时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例。申报内容包括:
1.助学金名称;
2.助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3.资助范围、获助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发时间。
第七条 各类助学金基金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教育基金会或相关单位管理,以提高使用效益。助学金证书由相应管理单位负责制作。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凡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均有资格向所在院(系、所)申请助学金,申请时间为九月下旬或十月上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1.孤残(失去双亲或具有残疾)的学生;
2.属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3.来自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4.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5.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的学生;
6.特殊经济困难家庭(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九条 上学年有下列情况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助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制裁;
2.学习不努力、无进取心,引起成绩下降者或科研论文工作不认真者;
3.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
4.拒绝参加勤工助学,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
5.不愿参加公益性活动,拒绝履行公民或学生义务。
第十条 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对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按期交纳学杂费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或注册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家庭经济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向学校申请不多于当年交费数额的临时贷学金,交纳当年学杂费;学生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后,偿还临时贷学金。
第四章 评定与颁发
第十一条 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根据学杂费确定助学金的等级,并且向低年级学生倾斜。对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另外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本科生由学生处落实,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落实。各院(系、所)成立评定小组,负责助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该小组除学生工作、教务管理等有关人员外,应有部分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助学金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身份由院(系、所)学生工作组或研究生工作组负责初审,经征求学生意见后,院(系、所)务会议复审,通过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交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助学金评定要公平、公正,并实行班内公布名单制度。有本条例第三章第九条所规定情形者,将被取消助学金,取消限度视情节确定。
第十五条 校、院(系、所)有权对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退还助学金外,将依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校管助学金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颁发,其余助学金由各院(系、所)组织颁发。
第十七条 助学金不仅仅是对困难学生经济上的资助,在实施过程中应鼓励受助学生自强自立,并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