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京国资发[2004]3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企业单位:
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发[2003]16号),现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程序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按照精干主业的要求,统一组织部署本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确定进行改制的辅业企业范围;辅业企业具体制定改制分流方案并报送所出资企业审核后,由所出资企业报送市国资委。具备编制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条件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总体方案。
二、市国资委接到企业报送的辅业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或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后,会同财政部门核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即作为市国资委出具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证明。
三、企业接到批复文件后正式组织实施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实施过程中,辅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涉及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企业用地处置等有关事项,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审批手续。
四、辅业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企业用地处置等事项的审批手续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为其出具《“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为其办理《债权金融机构资产保全确认证明》。
五、辅业企业持市国资委批复文件、《“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资产保全确认证明》等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改制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与所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富余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七、市国资委在接到改制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