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潍坊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潍坊市事业单位工伤享受条件

发布时间:2016-11-02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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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潍坊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又有新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均有增加,并于7月底开始陆续发放到位。

  这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吉林省省直<em>事业单位</em>等组织的<em>工伤保险</em>7月1日

  这次调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 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用的增加标准,以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标准,按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的标准执行。

  这次还将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级至六级,且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并进行调整,增加额为五级235元/月,六级225元/月。对2015年3月1日后,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证字【2015】3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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