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北京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6-11-0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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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北京市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北京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览表】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7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6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一、增值税政策

  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政策

  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非从事国家限制、竞争行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25%):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相继出台<em>小微企业</em>税收<em>优惠政策</em>

  2、符合下列条件的还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政府性基金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节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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