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甘肃省关于资源税改革减负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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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最新甘肃省关于资源税改革减负全文解读

  为切实做好我省资源税改革工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近日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或将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通知》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取得相应凭证且能分别核算的允许扣除;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矿产资源减征30%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价格:(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4)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以上所提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以上纳税人的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不予减税。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暂不能叠加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或自用于加工精矿产品外的其他方面等,视同销售,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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