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淮安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淮安市人才落户流程

发布时间:2016-11-15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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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兴市战略,进一步扩大人才总量、改善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打造一支能够引领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遵循“政府引导推动、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优化配置、单位自主引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属企事业单位和部省属驻淮生产性企业从市外引进的人才,市内及单位(集团)内部流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指标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引进对象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及其相当者;

  (三)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及其相当者;

  (四)正高级职称人才;

  (五)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

  (六)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副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及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急需紧缺人才;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各款相当知名度、学历、学位的国(境)外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七条 经确认引进的人才按下列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的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生活补贴;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人才,5年内每年给予4万元的生活补贴;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人才,5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生活补贴;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的人才,5年内每年给予1.6万元的生活补贴;

  (五)工业企业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人才,5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 生活补贴按年发放。“一事一议”的按议定办法发放。

  第九条 引进人才符合第七条多款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不重复计发。

  第十条 引进人才属夫妻关系的,可对照第七条各款规定同时享受生活补贴。

2016年丹东户口<em>落户</em>条件,丹东<em>人才引进落户政策</em>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商定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折算股本参与分红的,须符合《淮安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应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为引进人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可以为引进人才预存年金、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在组织、人社部门的指导参与下,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面试、考核等程序直接聘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款条件的人才。也可在有空编的前提下,按上述办法聘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人才。

  第十四条 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市人才中心,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档案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考录进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可定为副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可定为主任科员;原属在职人员且有职级的,工作满半年考核合格的可认定原职级。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进入事业单位的可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特殊情况的可高聘,岗位数额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

  第十七条 引进的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款人才的配偶需来我市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空编的前提下,可优先接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的引进人才配偶。

  第十八条 引进的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款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来我市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予以落实办理。需来我市借读的,免缴借读费,并可报考本市重点中学的高中部。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需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由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办理。其原来所购车辆需换取我市行驶证,或新购车辆需新办行驶证的,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人才引进过程中,纯属流动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可重新建档,承认其原档案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等接续手续。

  第四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才引进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定期收集人才需求信息,制作人才引进目录,并通过媒体广泛发布。市、县(区)政府网站,市、县(区)各类人才和科技网站开辟专门窗口用于发布人才引进信息。

  第二十二条 加大有利于人才引进的各类载体建设,定期组织赴省外、市外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和人才引进推介活动。积极与海外留学生、华侨华人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以及境外人才机构开展合作,适时组织赴海外招聘人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 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确保人才引进畅通无阻。对特殊人才的引进,实行专人服务,特事特办。

  第二十四条 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个人为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属地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年度引才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审定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审定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

  (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组织、人社、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人才引进工作计划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落实待遇申请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补助资金从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和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部省属驻淮生产性企业引进人才也要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引才成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要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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