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最新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预案通告

发布时间:2016-12-1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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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山东最新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预案通告

  12月17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财政厅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12日10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首次发文全面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主旨是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据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介绍,《实施意见》共分七个部分,前三部分,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从政府债务的规范举借、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明确了政策规定;第四至六部分,从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方面,提出了新旧机制转换的措施;第七部分,就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严格考核监督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首先是修明渠、堵暗道,解决债务“怎么借”的问题。在举债权限上,明确省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在举债主体上,明确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在举债形式上,明确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在举债程序上,明确市县政府举借债务须报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政府统一举借。在举债规模上,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各市债务限额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限额内测算确定;县(市、区)债务限额由市政府在省级批准的限额内确定,其中省直管县的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直接确定。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归还存量债务

  其次是建制度、筑围墙,解决债务“怎么管”的问题。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新建公益性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论证、严格审批,保证举借债务都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省里根据各市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必要时进行约谈;各市、县要定期统计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 各级政府对债务负偿还责任

  再者是明责任、硬约束,解决债务“怎么还”的问题。主要是按照“分级负责、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和风险防控责任。严明偿还责任。首先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以便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并且实行分类处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此外,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确实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化解债务风险,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妥善化解

  最后是细甄别、化存量,解决新旧债务管理机制“怎么转”的问题。新的管理机制建立后,原有存量债务、在建项目、融资平台怎么来处理和过渡?《实施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对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妥善化解。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存量债务,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之后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甄别。其中,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由企事业单位举借但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报经国务院批准确认为政府债务后,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优化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此外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予以保障。在锁定在建项目名录、严格审核后续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确实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并且对融资平台公司抓紧剥离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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