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重庆农村社保参保条件, 重庆农村社保报销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23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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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重庆农村社保参保条件

   

  2、电话查询:拨打重庆市社保咨询电话12333查询;

  3、办公查询: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号直接到重庆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

  友情提示:密码默认为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个人编号后六位(个人编号请到所在单位索取,个人参保人员到本人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如对本栏目查询结果有疑义,请到当地负责公共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

  联系电话:023-63890361

  邮政编码:400015

  重庆市养老保险新政策

  重庆市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重庆市养老保险参保办理地点

  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由其统一到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本人也可直接持有关证件到乡镇(街道)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重庆市养老保险不同年龄段政策区别

  一、中青年参保规定

  1.中青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中青年人员目前年缴费标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中青年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在其个人账户中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2.中青年养老金领取条件

  a、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b、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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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家银行入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

  11月29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公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评审结果,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4家银行入选。

  以下为公告原文: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评审结果公告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相关评审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选出4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

  具体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2017年重庆农村社保报销标准

  (一)《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和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和我市医改工作要求执行。

  (三)进行或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及药品,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

  

 

  (四)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10%(渝人社发〔2011〕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除外),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

  (五)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

  二、关于民政方面的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规定: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三、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三)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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