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黑龙江非机动车管理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17-01-22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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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黑龙江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近日颁布,并将于9月29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非机动车道路行驶管理、非机动车违规驾驶处罚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暂行办法》对电动车的销售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未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经营者销售未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暂行办法》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具体规定为: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书。

  

 

  黑龙江非机动车管理全文解读

  其他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并悬挂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首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免收牌证工本费,对办理变更登记和补领牌证的按照相关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对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按要求悬挂车辆号牌,随车携带登记证书,遵守以下行车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三)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四)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五)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八)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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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实施后,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规驾驶行为处罚,也将有章可循。《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可以将非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一)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书上路行驶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四)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五)未随车携带登记证书和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上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饮酒或者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七)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强行通过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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