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西省带薪休假条例,带薪休假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2-03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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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你带薪休息了吗?

  春节临近带薪休假再次引起各部门及群众的广泛关注,据了解,2015年以来,我国已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就大家感兴趣的2016带薪休假条例,带薪休假实施细则的问题,小编在这里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陕西省带薪休假条例,带薪休假实施细则

  日前,陕西省正式出台《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意见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

  据悉,陕西省将把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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