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2016年房贷首付新政策,房贷首付比例调整

发布时间:2016-03-0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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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年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央行银监会2月1日发布房贷新政,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政策解读:绍兴为不限购城市。绍兴首套房最低只要支付20%!!!!

  举个例子:50万总价的房子,只要有10万就可以买房了!根据向绍兴部分国有银行了解,目前征信良好的客户,个别其实可以申请25%首付,只不过手续比较复杂。20%新政策还有待落实。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政策解读: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按照原先的政策算二套房,首付需要支付60%,现在新出的政策,首付只需支付30%!!!

  国家挺房地产行业的决心和力度很大啊!

 

近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最新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据悉,新的细则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积金贷款新政 

加强风险审批兼顾公平 

“细则”将于2016年2月1日执行,对绍兴公积金的贷款政策做出了部分调整,想要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购房者要注意了。 

(1)取消本市职工本地户籍的限制。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在本省范围内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也就是说今后绍兴公积金贷款申请取消了本市职工本地户籍的限制,这将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适用范围。 

(2)可贷额度计算有了新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方式,将不再仅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确定,新政将缴存额度与余额、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的60%。显然,新政控高保低,意在保障中低收入者权益。

(3)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调整。关于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80%。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将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同时,购买二手房的贷款年限与已使用的土地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这些条款将控制贷款风险,保障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实行保底贷款政策,全市保底贷款额度设定不得低于10万元。其中市区(含柯桥区、上虞区)保底额度按15万元执行。绍兴公积金贷款是“认贷不认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则不低于30%。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各分中心、各处室: 

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并于2016年2月1日起遵照执行。此前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8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一、贷款办理的流程和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 → 风险审查与信用评估 → 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答复(异地贷款七个工作日内) → 中心通知贷款申请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住房抵押、权证等手续 → 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 受托银行操作公积金系统录入各流程的相关信息 → 放贷后受托银行将相关信息即时发送至中心系统并把中心所需材料送达公积金中心 

(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在本省范围内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 

2.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个人自住住房,并具有相关资料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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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配偶未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7.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办妥“房产证”、“土地证”、“契证”等三证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8.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 

9.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信贷政策规定。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收入证明; 

(4)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 

(5)《商品房购销合同》;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的资料: 

(1)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证明; 

(3)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收入证明; 

(4)房屋转让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 

(6)《土地使用证》; 

(7)《契证》;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须提供的资料: 

(1)规划、土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证》; 

(4)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5)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未婚人员须出具单身承诺书; 

(2)离婚后未再婚,须提供离婚证明,并出具单身承诺书;购房在离婚前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 

(3)丧偶后未再婚,须出具单身承诺书;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的时间在丧偶之前的,还须提供产权公证书;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纸)。 

6.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贷款还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 

(2)近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及账户余额明细,缴存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份提供明细。 

(四)贷款额度确定 

1.户可贷基准额度=(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控制在10-15倍之间,各分中心在10-15倍范围内各自确定一个倍数,报市中心批准后执行。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和的60%。 

3.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 

4.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80%(房价原则取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房价取评估价、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中的最低值)。

5.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造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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