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洛阳出租房屋管理条例,洛阳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26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2016洛阳出租房屋管理条例,洛阳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3-26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年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由于外来流动人口大量涌入,租房现象越来越普遍,为加强出租屋与流动人口管理,配合推行居住证制度,各个省市进一步完善出租房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特整理出关于2016年洛阳出租房管理条例,出租房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洛阳公租房管理办法-洛阳公租房买卖政策

 

  洛阳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挤占后现在居住困难的房主的问题。要制定腾退房屋计划,房主现在居住困难的先解决,不困难的缓解决,分期分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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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原占用单位已同其他单位交换使用的,由现占单位负责腾退,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房屋腾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必要的修理,然后退还原房主。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不得拖延。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计划,分期分批,逐步腾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退还给原房主。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要尽先安排,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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