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年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如下是2016年昆明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里面有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每月领取多少钱(计算方式)等等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人口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籍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农村各业人员参加或者不参加养老保险,不得层层下达参保指标,不得强行代扣代收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养老保险应当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自我保障、家庭保障和社会互助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乡(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建档、汇交、发放等具体管理业务。
村公所、办事处的养老保险代办员,根据乡(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办理有关具体业务。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单位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农村各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参保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的行政村、办事处或者乡(镇)参加养老保险。乡镇企业可以在当地以企业为单位统一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到外地务工、经商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在参保期限内按年度交纳或者分次交纳。分次交纳的,其首次交纳标准一般以200元为起点;按年度交纳的,其交纳标准以24元为起点。
第十条 参保人在参保时,其所在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保人不低于其参保数额20%的补助。在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时,可以适当照顾年龄较大的人、烈士家属、现役和伤残军人、残疾人、独生子女父母和困难户成员。
单位对参保人个人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人均补助数额的3倍。
单位补助部分与个人交纳部分一并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编制保险号,建立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