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省营改增最新政策,湖北省营改增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4-13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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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两会”记者会上回答营改增相关提问时称:“营改增今年是个硬任务,军令状要完成。”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税务部门作为主攻部队,一定会奋勇当先、攻坚克难,务求全胜,确保改革5月1日如期落地。”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作为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措施,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启动试点以来,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那么,全面推开营改增会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在哪个行业推行较难?企业对此又该如何应对?《财会信报》记者通过采访相关专家,以飨读者。

  四项细则出台 二手房交易税收平移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与此同时,两部委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四份细则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此次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显示,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另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显示,在销售不动产方面,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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