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常州党费缴交标准,常州党费收缴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2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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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常州党费缴交标准,常州党费收缴使用规定】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的0.5%;400元-600月(含600元),缴纳月工资的1%;600元-800元者,缴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缴纳2%;1500以上(税后)者,缴纳3%;

2、离退休党员按其实际月收入状况(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金为基数)划分不同档次,收取定额的党费;

3、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减少或免交党费;

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全部上交中央组织部,即由所在党组织寄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应自觉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时,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6、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7、新党员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起交纳党费;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面地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深刻领会新<em>党章</em>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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