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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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椐《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9月24日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根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审核机构

 

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的重新许可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专门审核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新许可方式

 

符合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经营权使用期满前应按规定履行许可程序,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经营年度足额缴纳至指定的专用账户,缴费时间为首次缴纳使用费对应日之前的30日内。经营权使用期限按实际发生的时间据实计算。

 

四、经营权期限

 

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五年,经营权所对应单车的营运年限应当与经营权期限同步。经营权使用期满且所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的车辆应当予以更新。

 

经营权使用期满,对应单车营运年限满5年更新的,或营运年限不足5年车辆仍需更新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经营权使用期满但对应单车营运年限不足5年可以继续营运的,重新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重新取得经营权后的车辆,在经营权使用期未满时由于交通事故、自燃、车况差等原因,无法继续营运而更新的,再次取得许可的经营权期限以该车的已营运年限为基数延续至5年期满。

 

五、经营模式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推行员工制经营模式。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投资主体、经营主体、责任主体、服务主体和市场主体相统一的原则,明晰产权关系,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经营方案,与承包人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单车承包合同》。

 

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

 

经营者应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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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新许可条件

 

(一)经营者及出租汽车经营权所对应的单车,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须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规定。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权所对应的单车服务质量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1.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单车考核自《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计算经营年度并进行考核,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的免予考核,经营期限满6个月不足1年的按一个经营年度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能重新取得经营权。

 

2.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考核周期与经营权期限同步。单车考核以《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为基础,按经营权期限对重新许可条件进行细化。

 

经营者重新取得经营权,除严格遵守《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见附件3,下同)外,单车在经营权使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不予重新许可:

 

(1)经营权期限超过1年未满2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5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30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3个月以上的。

 

(2)经营权期限满2年但未满3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6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45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4个月以上的。

 

(3)经营权期限满3年但未满4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7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60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5个月以上的。

 

(4)经营权期限满4年但未满5年的:

 

①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投诉被行政处罚累计9次以上的;

 

②在考核期内因各类违规累计扣分75分以上的;

 

③在考核期内因服务违规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规被吊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属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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