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政府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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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政办发〔2015〕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5号)精神,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强和改进州直社会救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中央、自治区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开展的重大举措。国发〔2012〕45号、新政发〔2014〕20号、新政发〔2014〕90号和新政办发〔2015〕15号、新政办发〔2014〕85号文件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自治州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目标上来,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把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要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事项、措施和时限。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职能,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机构(作为民政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县市自行调剂解决),负责所辖区域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参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对中心机构提供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加快出台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指导核对工作有序开展,在信息核对平台建成前,采取人工核对方式进行,确保2015年年底前州直建立核对机制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强政策衔接,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就业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和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一)增强社会救助对象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和扶持街道自建民生坊等方式,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就业扶持,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就近就业安置。以民生工业为突破口,以农村合作社为主体,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坚持政策扶持,强化品牌效应,因地制宜发展地(挂)毯、手工刺绣、民族服装服饰、手工编织等民族传统手工业或者庭院种植和畜牧水产养殖业,增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鼓励和支持农村低保户参加农业、畜牧养殖和房屋综合保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因灾造成的损失。

(二)认真落实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就业政策。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困难群众,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要求其主动接受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一年内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民政部门要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变;同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监管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各县市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并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政策会商制度、联络工作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政策,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解决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体系。民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加强乡镇民政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抽查工作。结合自治区下达的163个乡镇民政事业编制和21个农村敬老院编制,在乡镇成立民政站(所),专职从事民政工作,确保基层民政事务有人管理、有人担责。

(三)加快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作用,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依托乡镇(街道)原有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综合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建立救助申请受理转办制度,拓展服务功能,由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避免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时出现“求助无门”。各县市要加快推广医疗救助“一站式”系统即时结算服务,简化医疗救助赔付程序;逐步扩大“一站式”系统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缴费窗口缴纳自付部分,简化申请救助理赔程序和环节,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与水平。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机制。自治州将进一步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县市配套3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情况、“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和运行管理情况等工作指标纳入县市绩效考核体系。在今年10月底之前,未建立上述机构和机制或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取消城乡低保 “以奖代补”资金。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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