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厦门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厦门独生子女证办理

发布时间:2016-07-1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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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6月25日至6月30日上线试运行。今起各地正式启动奖励扶助对象录入工作,预计7月中旬左右完成录入。

  《细则》还明确了,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负担办法。对于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含中央补助资金),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基本条件才可获得奖励扶助金: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如何申领?

  奖励扶助对象带身份证、子女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户口本,以上所有证的原件复印件,3张1寸彩照,到户口所在居委会办理;低保户提供相关证明,每月可多领100元;

  随子女户口来厦门必须满五年才在厦领,未满5年到原户口所在城市的居委会领;

  今后,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关于独生子女扶持奖励政策的释疑

  1.早婚早育及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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