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吉林保障住房新政

发布时间:2016-08-08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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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吉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吉林保障住房新政】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年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低保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已享受了2015年第三季度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目前仍符合条件的低保分类施保无房家庭(不含享受租赁补贴的失地农民)。房源仍有剩余时,可向低保无房家庭配租。

居住在保障性住房掰间或各区廉租公寓中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二、配租原则

(一)属地配租,适当调剂。各区房源原则上向本区保障对象分配。根据各区申请人数,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可适当调剂房源。

(二)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根据《保障性住房摇号分配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吉市房发[2014]66号),保障性住房配租实行摇号配租,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摇号配租过程公开进行,市住房保障、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媒体及各界群众代表参加现场摇号,落实全方位长效监督机制。摇号配租结果在区、市两级政府网站专栏长期面向社会公开。

(三)户型匹配,楼层优选。保障人口在3人及3人以上的家庭可以配租两室一厅房源,两室一厅房源不足时,可自愿配租一室一厅房源;保障人口在2人及2人以下的家庭应配租一室一厅房源,如一室一厅房源不足,两室一厅房源有剩余,可选择配租两室一厅房源。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岁以上老人、下肢残、双目失明、重病卧床等上下楼不方便病人的,在自愿的前提下,经事先申请,可优先配租多层楼房的一楼,一楼房源不足时,可选择配租二楼。

高层楼房不设楼层优选。

三、配租房源

拟向各区提供政府完全产权保障性住房房源1077套,其中一室一厅892套,两室一厅(一室两厅视为两室一厅)166套,掰间19套,分别为:

昌邑区352套,其中一室一厅344套,两室一厅7套,掰间1套;

船营区339套,其中一室一厅312套,两室一厅9套,掰间18套;

丰满区324套,其中一室一厅206套,两室一厅118套(高新区房源从丰满区房源中调剂);

龙潭区62套,其中一室一厅30套,两室一厅32套。

四、相关政策

(一)保障性住房的产权。

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市政府拥有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保障对象拥有住房使用权,双方需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首次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保障对象申请提出续约。在合同存续期间,保障对象应按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使用住房,并自行承担水、电、燃气、电视、通讯、供热、物业等费用。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对保障对象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租金管理。

保障对象应按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及时缴纳租金。租金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合同存续期间,如遇租金调整,保障对象应按规定标准缴纳。

2015年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 5元/月,每年收取一次。

(三)物业管理和物业费缴纳。

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

对于足额缴纳各项费用的低保家庭,入住满1年后,每年可持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报销部分物业费。2015年物业费报销的标准为0.3元/?。

(四)供热费的规定。

保障对象应按规定交纳供热费,并按政府相关文件和通知的时限办理低保家庭供热费减免手续。

(五)掰间的配租和使用。

掰间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过渡性住房,实行周转轮候,保障对象入住后可继续申请保障性住房,待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后,应按规定结清掰间的费用,退出掰间。

(六)停止租赁补贴发放的规定。

却一直不<em>买房</em>

自《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的下个季度起,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七)保障性住房互换。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因就业、就学等原因需互换保障性住房的,应由调换双方同时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重新签订合同后,方可调换。 

(八)保障对象的资格核查。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区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资格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一经发现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告,以便及时调整租金或清退住房。

(九)保障性住房的退出。

经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认定,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限退出保障性住房,装修费用自理。保障对象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向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申请人的规定。

1、已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分配到掰间和各区廉租公寓的除外)、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的人员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2、患有精神疾病的保障对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共同居住的承诺书,并承担监护责任。法定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致使其危害其他住户安全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责令监护人退房,改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3、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保障对象自动放弃,记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分配,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租赁补贴保障:

⑴摇号后放弃住房的;

⑵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

⑶签订保障性住房按份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⑷入住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居住的。

4、参加3次摇号选房(抽签)后,保障对象仍未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

五、配租程序

(一)申请申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13日)。

申请对象应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折,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租赁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填写审批表。街道(社区)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人的保障方式从租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导出申请对象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7天。审批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信息审核(2015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20日)。

区住房保障机构导出全区申请对象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同步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核查住房信息,并转区民政部门核查低保信息,确定最终保障对象。

(三)摇号选房(2015年11月21日——2015年12月2日)。

按照规定时间,区住房保障机构组织申请对象摇号,并发放《保障性住房入户通知单》。

(四)签约入户(2015年12月3日——2016年1月30日)。

在《保障性住房入户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缴费和进户手续。

紫光北郡·森邻里保障性住房项目2015年内无法入户,签约入户时间另行通知。

六、监督管理

(一)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追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二)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交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七、其他规定

各区应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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