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呼和浩特应届毕业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呼和浩特大学生贷款条件

发布时间:2016-08-14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2016年呼和浩特应届毕业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呼和浩特大学生贷款条件》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8-14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6年呼和浩特应届毕业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呼和浩特大学生贷款条件】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分为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道基层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加强组织领导六大部分,共24条。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渠道

  建立投资项目带动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各类企业、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用人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八项

  ——投资项目企业接收安置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贷款、税收、项目支持等方面优惠政策。

  ——大型企业新增岗位和重大建设项目接收择业期内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商贸、服务型企业和服务业中加工型企业,招用当年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 0%及以上的,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为10%)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最长为2年,并享受财政贴息。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接收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科研项目单位可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其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月以上劳动合同,同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70%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享受的优惠政策三项

  ——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可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担任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后就业的工龄与参与科研的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可享受优先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可按一定比例择优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三)重点解决六类基层项目期满毕业生就业问题三项

  ——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西部志愿者、农村特岗教师和社区民生志愿者、中小人才储备六类基层项目服务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关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服务期满后,凡在我市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

  ——全市公务员考录、选调优秀大学生、事业单位招聘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岗位),对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定向考录和招聘。其中,全市公务员考录比例为15%;市属事业单位招聘比例为20%;旗县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比例为40%。今后不再实行加分政策,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条件,取消户籍限制。

  ——对到艰苦边远旗县以下单位就业、服务期满三年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机关工作的,不实行试用期,期满后级别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新政策,有利于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高校毕业生享受的优惠政策六项

  ——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给予2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城乡低保或特困救助家庭、烈士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家庭住所、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允许有效划分的同一地点登记为多家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

  ——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1至12月)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把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照微利项目据实全额贴息。

  ——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可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创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可一次性享受5000元的场地租赁补贴。

  ——对毕业3年内进入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期限3年。

  三、进一步明确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新政策,有利于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高校毕业生享受的优惠政策三项

  ——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月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同时要求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购买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初次参加鉴定的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成绩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可以享受每人2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未实现创业的可享受16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四、进一步明确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新措施,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016年佛山大学生自主<em>创业贷款优惠政策</em>及申

  (一)就业指导服务六项要求

  ——加快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及时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网络招聘、就业指导等服务。

  ——加快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把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及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指导等服务。

  ——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组织举办市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

  ——鼓励人力资源社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经认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成功就业服务的,给予每人8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建设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管理过程监测、数据即时统一分析的实名制动态管理体系。对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人事代理等服务。

  (二)重点对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五项

  ——把贫困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特别是未就业蒙古语授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1年以上毕业生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建立台账,实施“一对一”重点帮扶,免费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全市每年开发500个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过渡性安置,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全市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每年要拿出不低于考录(招聘)总数1 5%的职位(岗位),对蒙古语授课毕业生进行定向考录(招聘)。

  ——对招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6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给予用人单位3年的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

  五、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的保障措施。有利于防止各类就业歧视

  (一)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具体措施四项

  ——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保障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权益。

  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

  ——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

  算为工龄。

  (二)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监督措施两项

  ——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招聘和欺诈行为。

  ——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措施。有利于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措施四项要求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同时要把高校毕业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本级每年100万元,旗县区50万元。

  ——强化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要求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督导组每年督查一次,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舆论宣传弓导,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先进典型和先进工作经验,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评先表彰活动,营造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和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有效落实近期自治区党委胡春华书记、曹征海常委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5月2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出台《关于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意见》。目前,该意见以签报形式上报呼和浩特市政府,下一步将由市政府批转全市执行。该意见具有五项特点:

  一、体现“低成本”入市特点。该意见规定:对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优待证》家庭的子女;经民政、扶贫部门确定的农村牧区低保或农村牧区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经教育部门认定大学生在校期间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经民政、残联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大学生,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从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具备以上条件的大学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且加入个私协会成为会员的,在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个体、私营企业会费。

  二、体现“宽政策”准入特点。一是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可以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二是放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大学生用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股权、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作价出资,投资兴办小型微型有限公司和增加注册资本。三是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范围参照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予以核定。四是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对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人可持市场主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物业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场所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三、体现“无阻碍”运营特点。在登记注册过程,专门设置大学生创业登记“窗口”,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四优先”服务,即: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核准名称、优先受理登记申请、优先核准企业登记。在年检过程中,大学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年度检验,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实施“绿色通道”快捷服务;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交材料按时参加年检的,经申请,可延期90天年检;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予以通过年检。

 

 

上一篇2016年石家庄市应届毕业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石家庄市大学生贷款条件

下一篇2016年南昌市应届毕业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南昌市大学生贷款条件

党政法规本月排行

党政法规精选

党政法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