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宁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新规定,西宁买房首付比例

发布时间:2016-08-23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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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公积金首套房贷款首付2成,自4月1日起,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

  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

  贷款条件:

  职工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其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或正常转移接续手续合并计算。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异地如何办理:

  在本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户籍所在地为西宁地区,在省外就业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认定标准: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差别化信贷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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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利率

  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最新基准利率(单位:年利率%)

  一、各项商业贷款

  六个月以内(含)5.60

  六个月至一年(含)6.00

  一至三年(含)6.15

  三至五年(含)6.40

  五年以上6.5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4.00

  五年以上 4.50

  根据二套房贷款政策,期限在五年以上的二套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不低于7.205%

  贷款利息计算

  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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