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昌市高龄津贴政策全文解读,南昌市高龄津贴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02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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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南昌市高龄养老津贴制度实施办法,里面有根据《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制定的实施办法等等相关说明,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一、定义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是指我市给具有南昌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补贴。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8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5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0元。

  今后,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补贴标准调整时,由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发放时间

  从2012年9月起执行。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表》1式3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

  村(居)委会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调查信函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居)委会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

  (三)审核

  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所在县(区)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最早补发时间从2012年9月份计起)。

  原享受百岁老人长寿津贴的,由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通知老人,协助老人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直接转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与新申请者一并填入发放明细表、汇总表。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变更申请书》1式3份(见表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天,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老龄办。县(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区)老龄办。县(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自户籍迁出本辖区的当月且未提出终止申请的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无法联系之日起满一年的停止发放生活补贴。村(居)委会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南昌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所在县(区)老龄办。县(区)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居)委会或与本村(居)委会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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