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伤享受条件

发布时间:2016-10-2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党政法规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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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伤享受条件】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7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6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2016年重庆市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答:(一)工伤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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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就医: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2.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到所住医院的工伤办或医保办进行登记。

  3.参保单位长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工作的,可选择工作地一至二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职工就医医院,并参照以上就医程序执行。

  (四)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进行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者,先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

  单位和个人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附: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为保障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平稳健康运行,合川区从以下五方面着力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合川区将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作为重点,利用新闻媒体、人力社保网站、LED、 短信、微信、微博等媒介平台面广泛宣传;公示工伤保险办理流程;印发工伤保险参保、待遇申领等一次性告知书,提高工伤保险政策的知晓率及办理流程的透明度。

  二、强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形成了“查制度、评病例、转病房、验伤员、换意见、重处理”监管措施,杜绝小病大医、空床、挂床、冒名顶替、工伤假案等违规现象发生,确保工伤医疗费用合理支出,保障了工伤保险基金健康平稳运行。

  三、引导工伤职工合理就医理性转诊转院。定期对辖区工伤保险议医疗机构及市级转诊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药品比例、自付费用、大型耗材、报销比例、服务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引导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合理选择工伤医疗机构就医、理性转诊转院。

  四、加大对限制药品、诊疗项目及大型医疗耗材的监管力度。对照医嘱、病程记录、手术记录严查限制药品、诊疗项目及大型医疗耗材是否与临床诊断治疗相吻合;治疗用量是否与医嘱或手术记录相吻合;治疗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等,对不符规定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严格审核,不予支付。

  五、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工亡抚恤人员政策规定。对达法定退休人员申领工亡抚恤待遇的,严格核定是否领取养老待遇、领取原因并要求出示相关证明(依据),经工伤待遇科室再审核决定是否发放抚恤待遇。保证了待遇发放的准确性,维护了基金的安全。

  截至9月,我区为8284人次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用767.7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7.11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0.08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26.32万元、伤残津贴725.69万元、工亡抚恤834.22万元,有效保障了工伤参保职工及工亡抚恤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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