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标准,宁波意外险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2016-12-0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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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切实发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在维护从业人员利益、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保险机构在投承保业务中的行为,维护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保监局)负责对全市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宁波保监局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必须依法作为投保人,在工程开工前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投保方式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保险机构设置情况,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投保。

  三、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期限

  凡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外来人员),由于在施工现场工作中因操作不当或防护不当所造成的伤害,均作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四、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宜以投保工程总造价按不同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保险机构根据我市实际共同测定,并予公布,各保险机构遵照执行。

  市保险业协会应在宁波保监局监督领导下,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自律工作,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提倡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采取浮动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促进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价制度,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安全生产业绩差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现阶段上浮或下浮费率宜控制在5%左右。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标准

  根据建设部指导意见和最低理赔金额能基本保障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的原则,现阶段我市理赔标准为: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人;医疗保险赔偿金最高不超过2.4万元/人次。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em>意外保险</em>买哪种好|<em>意外保险</em>买哪个好|人身<em>意外</em>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保险机构应规范和简化理赔程序,明确理赔申报材料,搞好理赔服务。对拖延赔付,无故拒赔或降低理赔标准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对施工企业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调查,根据需要,将调查结果提供给相关保险机构。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机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基础上,应积极培育保险市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使施工企业能自由选择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各保险机构应遵守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属地承保、管理的原则。同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须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各保险机构应明确具体承办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并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备案。

  为充分发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降低赔付率,主动有效地控制保险风险。承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按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向投保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做到事前主动防范。鉴于目前我市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保险机构应将安全服务工作委托给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

  八、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安全服务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宣传教育资料发放、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各保险机构可根据上述服务内容和工程实际情况与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委托服务内容,并根据委托服务内容支付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保险费的18%以内,具体由承保机构和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共同商定,委托费用的支取必须遵守财政部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关于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备案。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切实按照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内容开展好安全服务工作,不得再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可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代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再收取代理手续费。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应积极培育和扶持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大力支持其开展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工作,同时,应加强对其日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安全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在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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