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新政策,云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修正版)

发布时间:2016-02-24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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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自10月1日起,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条例将正式实施。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闻发布会透露:10月1日起,生“一孩”的夫妻无需再准备材料、填表、审批那么麻烦,只要携带相关材料去登记就可以啦。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不仅在西部地区属首例,云南也是全国首个实现的省份。在全国范围来讲,新《条例》是比较宽松、又最符合云南省情的。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云南计生新规,还有哪些干货值得期待?

  重大调整

  取消4年生育间隔

  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生育二孩

  再婚夫妻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执行人口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民族由7个增加至8个,增加了景颇族

  新增内容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程序,由原来的审批变为登记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医学技术促成多胞胎生育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可进行亲子鉴定

  云南计生政策25年来这样调整

  1990年

  以《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为标志,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2002年

  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云南省修订了原条例并更名为《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收紧了允许生育3孩的人口面。它的颁布实施,是云南省计划生育工作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于推进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0年“五普”时,全省的总和生育率为2.08,比较接近2.1的更替水平,2002年全省政策生育水平降至1.9。

  2003年以后

  全省开始执行国家“三项制度”和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不断规范运行机制,扩大利益导向政策受益对象范围,并逐步提高标准。这些政策鼓励允许生育二孩、三孩的农业人口放弃再生育,使得妇女生育水平有了下降到政策生育水平以下的空间。

  2012年

  全省总和生育率为1.87,比政策生育水平低0.03。

  2013年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发布后,为及时落实“单独二孩”政策,回应广大育龄人群的期盼,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云南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工作分两步完成——先调整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再全面修订《条例》。

  2015年3月28日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启动实施了云南省“单独二孩”政策。

  2015年9月25日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干货

  再婚前不超两个娃还能生1个

  修订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7章50条,主要对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管理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的时间。在此次的条例修订中,根据云南省总体上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的实际,取消了原本为4年的生育间隔。除此以外,条例对农村夫妻生育和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等进行了修订。

  具体来说,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2个的,除复婚夫妻外,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根据条例修改,此次执行人口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人口较少民族也由7个增加至8个,分别为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同时为以上8个民族之一的,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已生育2个子女后,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如果是城镇居民,则可申请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产假期间办独子证,女方假期增加30天

  除了生育政策以外,此次条例在晚婚晚育家庭的婚假和产假方面进行了适当增加。根据条例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为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将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以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从7天增加至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另外,条例也明确了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方面,在相关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一孩办证程序由审批改为登记

  许多父母都知道,以往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需要通过填表、申请等过程,才能办理到《生育服务证》,而随着此次条例的修改,云南省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程序将由审批改为登记。也就是说,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只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就可以了。按照国家对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等方面的改革要求,此次将一孩办证程序由审批改为登记纳入法规条例当中,云南省不仅在西部地区尚属首例,在全国也是首个实现的省份。

  除此以外,条例也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医学技术促成多胞胎生育。

  这些问题你可能关心

  “一非一农”也可以生“二孩”,再婚家庭生娃政策松了绑,问:符合新《条例》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生育?

  省卫计委:《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起就开始全面受理申请。

  问:符合新《条例》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今年10月1日前已怀孕的夫妻是否会被处罚?

  省卫计委:生育时间在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均属政策内生育,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问:符合新《条例》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今年10月1日前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省卫计委:新《条例》实施前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原《条例》规定进行。

  问:今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新《条例》处罚幅度比老《条例》低的如何处理?

  省卫计委: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新《条例》实施前已按原《条例》作出处罚决定的,其处罚决定继续有效。

  问:符合新《条例》政策,但再生育的是双胞胎,算不算超生?

  省卫计委:属于政策内生育,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会被处罚。但第一孩是双胞胎的,就不具备再生育的条件。

  问: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是否能再生育?

  省卫计委:如果两个子女均属于依法生育,不论是“1+1”还是“2+0”,再婚后都可申请再生育一个。

  问: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能否享受晚育假?

  省卫计委: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次生育的不能再享受。

  问:违反条例多生育子女的,新老《条例》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有没有调整?

  省卫计委:此前实行的《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与2002条例相配套的,新《条例》颁布实施后,云南省将重新修订这项规定。

  问:按照新《条例》,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不需审批只需登记,具体如何操作?

  省卫计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问:云南省什么时候实现普遍两孩政策?

  省卫计委:重大生育政策调整由中央统一部署,在充分考量人口风险的基础上分类安排实施,国家没有做出相关决定的情况下,云南省暂时无法做出调整。

  焦点问答

  符合政策的再生育夫妻

  10月第一个工作日就可申请

  Q:符合新《条例》再生育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并于10月1日前已经怀孕的夫妻是否会被处罚?

  A:如果已经怀孕的符合新的生育政策,那么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都属于合法生育,不用接受处罚。但夫妻双方要补办申请手续。

  Q:符合本次《条例》修订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生育?

  

 

  A:从10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就可以申请生育了。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Q: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的双胞胎算不算超生,会不会处罚?

  A:如果夫妻第一胎生育时已经是双胞胎,那么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生育。但如果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生育二孩后为双胞胎,是合法生育。

  Q:再生育的二孩或三孩,女方享受晚育产假待遇吗?

  A:按照新《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二孩或三孩,夫妻不能享受产假增加或护理假增加的待遇。

  Q:再婚夫妻一方已经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是否可以再生育?

  A:根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2个的,除复婚夫妻外,都可以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

  场外连线

  我把户口转回农村就能生二孩了吗?

  新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到底有多热,单看发布会上记者们连珠炮式的提问就可知一二。现场问答气氛火热,场外市民同样热切关注。

  “既然"一非一农"就可以生二孩,那我把户口转回老家不就行啦?”几年前,市民李先生两口子把户口从农村老家迁到了昆明。他说,本来是想着落个城市户口孩子以后上学方便,但后来发现,夫妻二人不是独生子女,又都转成了城市户口,无法再享受生育二孩的政策。他告诉记者,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如果把户口转回农村就能生二孩,他真打算试试,毕竟一个孩子太孤单了。

  “只要他符合"一非一农"的条件,而且之前只有一个孩子,他就可以申请生第二个。”对于李先生的情况,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说,但他要将城市户口转回农村户口,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并由公安部门严格审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内容大致包括: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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