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成都征地补偿新标准,成都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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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em>征地</em>改革提速:土地红利如何惠及于农 - 网易河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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