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广西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6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2016年广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广西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4-26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6年广西省殡葬管理条例,广西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县殡葬管理处(所、站)负责具体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司法、工商、物价、城建、交通、土地、环卫、林业、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

    第四条 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方,应积极推行火葬。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分,由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火葬,对不实行火葬的,作如下处理:

    (一)由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限期火葬,逾期不火葬的,可以强制火葬或采取其他适宜措施处理,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二)死者属国家干部、职工或集体干部、职工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

    (三)凡因土葬造成生活困难的,其遗属二年内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或救济。

    第六条 在火葬区内,居(村)民死亡后,除有特殊情况需将尸体送殡仪馆暂时保管外,应及时将尸体送殡仪馆火化。将尸体运出火葬区的,应持有殡葬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擅自将尸体运出火葬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死者家属将尸体运往火葬场火化;拒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七条 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为土葬提供服务,违者,作如下处理:

    (一)经单位领导或主管人员批准,动用机动车、船为土葬提供服务的,对批准人除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外,由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em>葬礼</em>片头3d视频素材模板下载(图片编号:10516

    (二)对为土葬提供服务的机动车、船,由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行驶,可处以一百元至八百元的罚款;

    (三)出售棺木或者其他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从事土葬活动或为土葬服务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可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八条 在火葬区,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骨灰公墓。骨灰可以存放在按规定专设的骨灰存放处。骨灰需要埋葬的,应埋进骨灰公墓;没有建骨灰公墓的,骨灰应埋在民政部门划定的荒山瘠地里,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九条 在土葬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规划建立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

    已建有公墓的,遗体应送到公墓按规定埋葬,不得在其他地方乱埋乱葬,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埋葬的,应逐步采取措施,迁进墓区。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经营性公墓是殡葬服务的一项设施,兴办经营性骨灰公墓或经营性遗体公墓,应由承办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或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不经批准,擅自开设经营性墓地,进行营业性活动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上一篇2016年内蒙古殡葬管理条例,内蒙古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下一篇2016年宁夏省殡葬管理条例,宁夏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范文报告本月排行

范文报告精选

范文报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