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山征地补偿新标准,中山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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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估价资格,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国土部:尽量缩小<em>征地</em>范围 - <em>征地</em> - ezmap.cn - z

  第五条 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六条 拆迁人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也可以从申请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中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确定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可以邀请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七条 估价机构应严格按照《广东(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房地产评估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拆迁动员时,应向被拆迁人公布所委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机构进场评估的工作安排。

  第九条 估价机构应在拆迁动员后的10日内出具分类评估报告。实行现房集中成片安置的,对拆迁人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同时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进行评估。

  实行过渡安置的,安置房屋的价格参照当年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和集中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价格,由拆迁人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第十条 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和集中成片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拆迁人只能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进行一次性评估。

  第十一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参照公布的分类评估价格协商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价差时,安置房屋的价格,属于集中成片安置住房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楼层差价确定;属于非住宅房屋或零星安置住房的,按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属于过渡安置的,参照当年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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