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芜湖征地补偿新标准,芜湖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30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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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市场,保障市区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证明给予补偿安置。

  2、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3、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或按照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国有土地上的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计算,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15平方米。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自基准价格计算差价。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照基准价格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按照基准价格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的,按照基准价格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的原则办理,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

  ①被拆迁房屋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②安置房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应安置面积且无法分割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

  ③被拆迁房屋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④被拆迁人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11层及以下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8层及以下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安置房产权。按本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以下简称“有效证照”)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无有效证照但房屋所有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三榜公示并经市证照确认小组确认,可给予补偿:车陂三村官套取巨额<em>征地</em>补偿 提成逾千万_资

  (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

  (2)2007年4月24日前建造的房屋,且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2、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①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基准价格(剔除楼层系数)给予补偿;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②2007年4月24日前建造的房屋,且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基准价格(剔除楼层系数)给予补偿;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的60%给予补偿;

  ③被拆迁房屋经依法批准或经拆迁后在村民规划点建造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补偿的部分,可人均增加5平方米。

  (2)被拆迁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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