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昌土地流转新政策,关于南昌土地流转新政策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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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赣办发【2014】18号  为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农村活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培育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土地依法、规范、有序、健康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基本原则

  (一)“三个严禁”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禁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严禁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损害农民的利益,切实做到严格保护耕地,防止滥占乱建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收益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三)“公开、透明、规范”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要通过交易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价格可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指导下协商决定。开展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投标定价、竞拍定价等多种形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  (四)分类指导原则。农村土地流转要紧密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及新型经营主体发育情况,合理引导,分类指导。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下,各地可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地域环境和资源条件,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转让、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  (五)积极稳妥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规模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又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流转。  三、创新流转方式  (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鼓励和支持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形式,与其他农户或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合作社,按规定分红。农民合作社对流入的土地按民主管理方式,可以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土地,也可以转租给社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土地。  (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和委托代理。对细碎化、分散化的承包土地,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互换地块,实现集中连片经营。土地互换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可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对连续撂荒2年的耕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终止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收回承包地。灵丘7450户农民受益<em>土地流转</em> 人均纯收入2万

  (三)以招标、拍卖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式引导流转。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经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其它方式流转。  (四)以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为载体引导流转。鼓励引导园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和有关改革措施在园区先行先试,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  四、强化扶持措施  (一)农业设施用地可作为农用地管理。流转后集中的土地,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如有用地需要,在农业项目区域内可按规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即可,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对于管理和生活必需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只要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内,仍按农用地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或委托当地政府调剂补充占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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