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低保新政策,浙江省低保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6-05-16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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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浙江省低保新政策,浙江省低保申请条件】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党政法规。

记者从2016年浙江省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十二五”期间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十三五”期间浙江省民政工作将继续围绕扩大低保范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强养老和儿童福利工作等重点,完善适度普惠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民政事业再上新台阶。

 

据悉,目前浙江省在册低保对象共计66.5万人,城乡平均月低保标准为653元和570元。“十二五”期间,全省共有320.7万人次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支出低保资金85.4亿元。

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em>低保</em>(组图)_网易新闻中

“2015年城乡平均月低保标准同比增长11%和17%,救助标准、补差比例、均衡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各省区前列,部分地区已实现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尚清介绍,截至去年,浙江省已全面消除家庭人均年收入4600元以下贫困户,在全国率先完成脱贫任务,全省43万低收入农户中有23.23万人纳入低保。

 

“十三五”期间,浙江省民政部门将在缩小低保线与扶贫线的“两线合一”、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上动脑筋、找路子,探索“支出型贫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扩大低保对象的覆盖面。预计到2020年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022元和869元以上。

 

具体到2016年的工作目标,民政部门强调,要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将同比提高10%以上,出台“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政策。

 

据统计,浙江省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45万人,约占总人口数的19.4%,人口高龄化、少子化、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的大背景下,家庭赡养和照护老年人的负担将不断加重,全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日益加剧。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4号)精神,落实“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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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尽快摸清本地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相关情况。到今年年底,全省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有条件的县要力争全部消除。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今年年内,要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普遍进行帮扶,并力争25%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实现就业,争取到2008年底,全省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各地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对农村低保家庭及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形成“进村入户、抓低促面”的帮扶机制,把就业服务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

  二、建立申报认定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审核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对其中的失业人员,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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