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览,苏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通知】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新一轮入园高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确保辖区内3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99%以上,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能满足需求。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民办园管理与指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苏州户籍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应该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22号)及苏州市实施意见。民办园收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4〕47号),由学校自行核算成本并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首先要满足周边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确保区域内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充足、有条件的地区可继续试行划分服务区,率先试行,对服务区内的幼儿提供学额保障,确保优先入园。幼儿园招生与小学招生分开进行。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
托儿所(班)的招生年龄是: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具体方案由各市、区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严格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依次满足辖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1.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到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或一年以上证明到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2号)的规定:“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