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黑龙江省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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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鹤岗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简称采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鹤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鹤岗市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兴山区、工农区等六区采沉区棚户区上方居民房屋。

 

  二、改造时间

 

      改造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实施主体

  鹤岗市六区人民政府为采沉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应下设保障房管理办公室。

 

  四、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居民自愿。采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政府主导,依法组织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尊重居民意愿,采取自愿选择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因地制宜,用足政策。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要与国家、省、市政策相统一,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保持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市沉治办)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将原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销售单位。若已购商品房总房款低于原房屋货币补偿额度,由市沉治办与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结算差价。

 

   (2)直接货币补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直接货币补偿的,有照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本区域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根据房屋的区域、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有照房屋补偿价格,对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进行补偿;无照可居住房屋按有照房屋评估作价的70%进行补偿。

 

  直接货币补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自愿申请直接货币补偿,并提交直接货币补偿申请书;二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户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三是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需出具采沉区棚户区以外的其它住房证明,此住所不能在采沉区及纳入规划的棚改地块内;四是房屋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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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采沉区棚户区居民有照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砖混结构的上浮10%,砖木结构的上浮15%,简易结构的上浮20%,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上浮。

 

  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补偿

 

  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有照住宅评估作价,并对从事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截止时间为搬迁公告下发之日),按以下上浮标准给予补偿: 

 

  (1)经营12个月至24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5%; 

  (2)经营24个月至36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10%;

  (3)经营36个月至48个月的,评估价格上浮20%;

  (4)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估价上浮后,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估价的补偿数额。经营时间不满12个月的,不予上浮。无照可居住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评估作价后,根据本条上述标准进行补偿。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但实际正在经营中的,由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现场公示七天,并附营业照片,评估作价按实际经营期限上浮标准的一半结算。

 

  5.特殊群体补助

 

  (1)对持有特困证、低保证、省(部)级劳模证的居民,或持有建国前军人证、抗美援朝军人证的居民,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2)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证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级3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四级及以下的1000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享有此项补助。

 

  6.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沉治办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过渡期为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通知的次月止,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市沉治办应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大于新安置房屋面积的,按新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无照可居住房屋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对已搬迁的采沉区棚户区居民,经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通知后,拒绝首次抽签的居民,临时安置补助费结算时间为自搬迁之日起至首次抽签的房源回迁通知次月止。

 

  7.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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