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春产假规定,长春产假工资发放标准】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产假的最新规定,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者增加15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产假天数
1、 基本产假:98天
2、 难产产假:98+15=113天
3、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产假:15天
4、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产假:42天
5、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产假:98+35=133天
6、 晚育产假:98+15=113天
7、 生育多胞胎产假:98+婴儿数*15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