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海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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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工作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提高补偿安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融合互动,消化商品住房存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 政府主导。各市县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需求调查、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 群众自愿。采取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意愿,坚持货币补偿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加大宣传引导,使被征收人切实了解货币补偿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 让利于民。通过采取政府减免收费、开发企业让利等配套政策,协调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让利于棚户区改造居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 因地制宜。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减少集中新建安置房,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源,打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通道。

 

  三、安置形式

2016年国家棚户区<em>改造政策</em>文件 棚户区改造最

  (一) 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定向交易渠道,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团体购买价格,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房,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二) 政府购买安置。由政府通过采购方式集中购买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价格合适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三) 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四) 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货币化安置。各市县政府可在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居民意愿,积极探索和创新货币化安置的思路、方法和模式,完善相关鼓励、引导政策。

 

  四、政策支持

 

  (一)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的有关规定,各市县政府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要切实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二) 推行货币化安置激励政策。1.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棚户区改造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3.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4.棚户区改造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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