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宜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昌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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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宜昌市委市政府同意,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
其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二、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关于新旧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衔接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城区2016年1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权利不变动,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利害关系人”则是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此外,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016年1月1日前的房产、土地、林权等不动产登记资料在原发证机关进行查询,2016年1月1日后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
五、关于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了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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