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交通大学新生助学金申请条件,上海交通大学大学新生助学金申请流程及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16-09-07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范文报告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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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体现国家、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设立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保证助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确保获助学生合理有效的使用助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具体项目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项目的具体细则。留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另行制定。资助性质奖学金的评选,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获助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 助学金类别

  第三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审一次,分秋、春两季发放。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五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是一项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六条专项助学金(包括带有奖励性质的专项助学金,又称“励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捐助设立的。专项助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 获助条件

  第七条获助学生应满足如下条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

  1.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习惯良好;

  4.家庭经济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

  5.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一年级学生除外);

  6.本人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7.贷有或者正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主动向本学院(系)或者学生处说明,退出评选、停止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外):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困难学生;

  2.无故不参加资助方组织活动或有违背资助方意愿的行为;

  3.中途退学或由于特殊原因中途休学。

  第四章 助学金评定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联络处、医学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9人组成,学院(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思政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 助学金评定流程

  第十一条 助学金一般于每年3月至6月,9月至11月进行申请和评审,具体时间由各助学金的项目细则或协议书确定。学院(系)助学金评审办法应在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前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助学金项目细则要求下发通知到学院(系),学院(系)根据评审要求,公开发布通知,组织学生申请。

  第十三条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由学院(系)评审委员会参考学生的家庭情况,结合学院(系)助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助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学校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由相关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参加校级评审。

  第十五条助学金实施公示、审批制度。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组织评审的助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后,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无异议,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学生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学生个人对校级评审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定结果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同一评奖年度内,学生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捐赠类专项助学金的资助。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助学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由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获助名单确定后,由学生事务中心根据助学金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报财务处和发展联络处,并根据资金的到款时间经发展联络处和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应获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在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若查实助学金被用于上述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第二十三条获助学生应当接受资助方和校方的跟踪考核,对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停发助学金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获助学生应当与资助方以一定方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参加资助方组织的各项活动,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获助学生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获助学生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校内外志愿服务或者相关社团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院(系)直接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的助学金,具体评定由各院(系)自主执行,但相关信息须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相应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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