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最新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征地管理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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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河北最新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最近,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地收费检查中,发现少数地方存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问题。为了严格政策,切实纠正偏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征地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取消征地管理费项目、减免征地管理费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地业务时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不再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缴征地管理费。

  二、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93]冀财综字第1号)的规定执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从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的业务费,全额用于本级业务工作开展,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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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管理费如何计算

  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 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 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 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园、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征地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2016年河北最新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征地管理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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