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最新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征地管理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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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湖北最新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昨日,省物价局发布通知,宣布从6月1日起,调整湖北省17年未变的征地管理费标准。

  通知要求,对省政府交办、委托省国土厅采取全包方式实施统征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耕地1000亩及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及以上,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2.5%收取;一次性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3%收取。

  据了解,与1995年5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相比,此次调整后,湖北省征地管理费收取比例上浮了约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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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995年3月6日省土地管理局,各地、市、州、直辖市、县(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130号《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对“土地管理费”反映出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规范“征地管理费”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的名称:原土地管理费即征用土地管理费。今后统一使用“征地管理费”名称。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二、收费范围:凡办理各类建设项目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三、计费基数:征地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征地费用。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即土地批租价格)不得列入计费基数。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路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征地费用的具体标准、计算方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执行。四、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运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运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6%。(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6%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2.1%。(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其它土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按基数计收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2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8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50人以上的,可收取2.6%。(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按基数计收2.6-3.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量1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3.1-3.6%,如有特殊情况需提高取费比率的,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2、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款比例计收。3、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按城镇个人建房用地每平方米1-2元,农村每平方米0.4-1元计收。五、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六、下述情况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1、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和江河湖面,不征收征地管理费;2、对凡利用城市城区国有土地进行改造建设的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不征收征地管理费;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包括出租、抵押),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995年3月6日省土地管理局,各地、市、州、直辖市、县(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130号《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对“土地管理费”反映出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规范“征地管理费”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的名称:原土地管理费即征用土地管理费。今后统一使用“征地管理费”名称。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二、收费范围:凡办理各类建设项目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三、计费基数:征地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征地费用。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即土地批租价格)不得列入计费基数。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路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征地费用的具体标准、计算方法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执行。四、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运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运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6%。(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6%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2.1%。(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其它土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按基数计收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20户以上或者安置农业人口8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50人以上的,可收取2.6%。(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按基数计收2.6-3.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量1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3.1-3.6%,如有特殊情况需提高取费比率的,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4%。2、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款比例计收。3、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按城镇个人建房用地每平方米1-2元,农村每平方米0.4-1元计收。五、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2、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3、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六、下述情况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1、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和江河湖面,不征收征地管理费;2、对凡利用城市城区国有土地进行改造建设的开发公司和建设单位,不征收征地管理费;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包括出租、抵押),不征收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如何计算

  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 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 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 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园、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第十二条 征地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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