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四川土地改革政策解读, 四川最新土地改革情况

发布时间:2016-11-22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军改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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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最新四川土地改革政策解读

  5月25日从省农水局获悉,省水利厅日前下发了《四川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 (试行)》(以下简称 《意见》),指出将推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与农村其他产权“多权同确”,并于2016年底前,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步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明晰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是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的前提和依据。《意见》首先对需要确权的水利工程做了分类确认,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小型水闸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应推行专业化管理,其权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另行确定。

  捋顺所有权、使用权具体权责

  

 

  《意见》指出,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此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以上就是 2016年最新四川土地改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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