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肥武警部队改革方案,合肥武警部队编制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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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消防条例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消防条例》的决议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消防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消防条例

  (2012年2月29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房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人民防空、民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公安机关对本条第三款所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每年11月为本市的消防月。阿富汗国民军新血:320名军官<em>军校</em>毕业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平台,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

  第七条 鼓励个人配备消防避难逃生装备和家用灭火器材。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配备消防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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