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武警消防部队改革,内蒙古消防部队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16-05-25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军改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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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行消防部队的体制究竟会不会改革?

  可以这样讲,现行消防部队的体制必改无疑。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现行体制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军队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

  有人可能会问,消防部队与军队改革要求究竟怎么不适应,这还要从中国的领导特色说起。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要想知道社会将发生怎样的变革,研究领导人的讲话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1978年,邓小平曾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时间过去30多年,邓公的话还是那么有道理,所以要想研究消防部队怎么改革,毫无疑问必须研究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习近平履新中央军委主席以来,多次就国防和军队改革发表讲话,这些讲话可以在2014年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找到,诸多讲话中,最能全面体现其治军思想的,还是在毛泽东诞辰120周年后一天的“一次重要会议”上的讲话。这场会议的名字,至今未对外公布。透过习近平会上的讲话,不难发现,它事关国防与军队改革,事关打仗。这次讲话明确提出军队结构要调整。对于“我军总的数量规模还有些偏大,军兵种比例、官兵比例、部队和机关比例、部队和院校比例不够合理”的问题,习近平指出:“必须优化规模结构,把军队搞得更加精干、编成更加科学”;尤其是还重点提及了“优化武装警察部队力量结构和指挥管理体制”。

  另外,众所周知,2013年12月,一场轰轰烈烈的内蒙古消防总队乌海支队打兵事件将消防部队的管理体制推向了风口浪尖,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的报告上批示:“要管好公安现役部队”。据说,事后陈伟明局长曾在一次内部会议上讲:“消防部队险些断送在我们这一届领导手中”。可见这时消防部队的改革已经山雨欲来风满楼了。跟着,周永康案发后,公安部的改革随即开展,中央办公厅调研室对消防部队开展了工作调研,提出了“实行现役制下的职业化改革,保留负责灭火和抢险救援的现役体制,实行防消分开,整合相关力量,剥离部分职能”的工作意见,习总书记在报告上批示:“必须坚持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必须坚持党对部队的绝对领导”。从这一批示已经不难看出习总书记对公安现役部队改革的决心。

  二是现行体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与这一职责相对应;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机关管理的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这一体制直接导致在法律上出现了两个消防主体,一个是作为国家武装力量出现的军队主体,一个是公安消防机构出现的行政主体。山西省公安消防部队在省消防培训基地

  关于第一个主体,《国防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两个法律的规定,消防部队理所当然的属于国防武装力量,这一体制在1983年武警部队改组后至今,发挥着较为明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成本低,处置突发事件行动迅速等,但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按照《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但众所周知,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隶属公安部直接管理,除了征兵、退役工作外,几乎从未接受过中央军委的管理,导致现实与法律的严重脱节。另外,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如果消防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这一主体面貌出现,那么势必导致消防部队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于是便有了第二个行政主体,也就是《消防法》上第四条明确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表面看起来好像解决了行政主体的问题,但这样的主体又导致了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很简单却也很难回答,问题就是:消防机构到底是人民警察还是人民武装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也就是说人民警察的警种中并不包括消防,但其第六条又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按照这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包括消防监督执法,消防监督部门理所当然的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部分,尤其是《人民警察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明确将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的职责和事权进行了分割,但众所周知,现实的机构设置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现实中的消防机构穿着武警部队制服,领着中央预算的工资,吃着军粮供应站供应的军粮,开着武警牌照的军车,怎么可能是公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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