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公众舆论监督张扬威力的公民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彰显法律权威的法治时代。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二者对公正和人权的终极追求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公众舆论体现的则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更倾向于同情弱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众舆论不能从客观公正的事实出发,非理性的民意过于强权,则 改判理由: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认定:秦星参与制止自杀事件属实,但不构成立功
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重审宣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改判无期。此前两人被判死刑,最高法不核准并发回重审。2006年,唐慧11岁的女儿被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唐慧为此上访多年。
判决
结果
死刑不核准 重审改判无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上诉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上诉人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改判
理由
恶劣程度未达到特别严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重点就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
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7年6月12日下午,上诉人秦星因本案被羁押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14号监室期间,同监人员周某某在监室放风场厕所里用两件囚服打结挂在厕所墙上的钢筋上上吊自杀,秦星随同监人员汪某跑进厕所进行制止,随后与同监人员一起将周某某从厕所抬出送到监室床铺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鉴于上诉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法院认为,秦星跟随汪某之后对周某某自杀行为进行制止,与同监人员共同实施解救的行为存在,应当予以肯定,但不足以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