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候任议员鼓吹“自决” 港媒:公然违反《基本法》

发布时间:2016-09-26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新闻 > 中国军情 手机阅读
《香港候任议员鼓吹“自决” 港媒:公然违反《基本法》》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9-26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27军事网每天为您提供热点国内新闻,让您时时刻刻了解国内军事动态!据香港《明报》9月21日刊文《“自决”议题把“本土”议员推到了悬崖边》,文章称,刚入选香港立法会的6位“本土派”年轻人,如果公然违反《基本法》,就如同行走在悬崖边。这些“本土派”年轻议员公开号召香港“全民公投”决定香港政治地位,但香港是法治社会,无论是从《基本法》还是《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香港自决”根本不存在法律基础。“本土派”议员在搞不清“我是谁”的情况下,执意推动“自决”公投,是将香港引入死胡同,本质上违宪违法。

香港团体游行示威

香港团体游行示威反对“港独”人士参选立法会(资料图)

屠海鸣:《“自决”议题把“本土”议员推到了悬崖边》,原文如下:

新一届立法会选举,有6位被称为“本土派”的年轻人当选。他们从街头抗争到进入立法会,有利于将香港年轻人的诉求传递到建制内,帮助特区政府改进施政方案,更好服务市民;但也应看到,如果“本土”议员无视规则,公然违反《基本法》,则如同行走在悬崖边上,随时可能坠入万丈深渊。

“本土”候任议员、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近日就在电台节目表示,将推动“全民公投”,包括询问市民“会否支持香港人有自决权力?”。他解释说:“有自决权力即自己有权去选择香港的政治地位”,他还说:“希望可以为‘自决运动’打下基础,长远希望能透过推动宪制性公投,提供‘港独’选项给港人选择。”朱凯廸等也以不同方式表示,与罗冠聪理念相同,将合作推动“民主自决”。“自决”听起来很诱人,符合一部分选民“求新求变”的心态,但不要忘了,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香港自决”是没有出路的。

“香港自决”不会获国际社会支持

对于罗冠聪的表态,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有一番安排,他称将再到美加大学作“巡回演讲”,希望争取各国甚至联合国支持,令“公投”获“官方认可”,表达香港在国际公约下有“自决”权力。那么,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香港有“自决”权力吗?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只有被外国占领的殖民地国家的人民或者民族,才可以进行“自决”,而香港不具备这些必要条件。

首先,香港不是殖民地。香港被英国占领是鸦片战争遗留下来的问题,是英国人通过战争逼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强行“租借”的土地,联合国早在1972年就已经把香港从殖民地名单除名。

其次,香港不是一个民族。“民族”是经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稳定共同体,在文化、语言、历史或宗教与其他人群在客观上有所区分的一群人。香港虽然是国际大都会,是中西文化的交汇点,但与中国内地同宗、同源、同文、同习俗,文化的主体是中华文化,生活习俗与广东相同。所谓“香港民族”是没有事实支撑、不被世人认同的。

再次,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1984年中英签署《联合声明》,英国归还香港,中国政府已把联合声明送到了联合国备案,国际机构肯定了中国对香港的主权,且所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均承认中国对香港的主权。

最后,领土原则优先于自决原则。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只是个别国家的主张,世界大多数国家并不接受。关于人权公约,在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档》中,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专家等均认为,自决原则与领土完整原则之间并没有矛盾,领土完整原则优先于自决原则。

由此看来,“香港自决”的议题于国际法无据,不会得到国际社会支持。

黄之锋

2016年4月,黄之锋等人成立“香港众志”,宣扬“民主自决”,被视为又一个“港独”党。

“香港自决”没有存在的空间

罗冠聪在表达了“自决”的想法后,又说“希望推动《香港约章》,补基本法之不足”。此说法不符合逻辑。“约章”的核心内容是“自决”,“自决”违反基本法,两者是对抗关系,并非补充关系。

首先,香港没有自决权力。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所谓“不可分离”,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中国对香港都拥有主权,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一天,对香港拥有主权就拥有一天,任何国家没有权利剥夺中国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也没有权利“自决前途”。道理很简单,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与中央的关系,不是联邦制,更不是邦联制,香港、澳门与中国的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政府都是从属关系,只不过作为“特别行政区”,港澳实行“高度自治”,自治权大一些。

其次,“五十年不变”不是说“主权五十年不变”。基本法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由此可见,“五十年不变”没有涉及主权问题。一些“本土”人士据此认为,香港回归50年后(即到了2047年)何去何从?可以选择是否留在中国,这是偷换概念。

再次,基本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中国所有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不可能例外。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就是说,香港有没有“自决”的权力,不是香港高等法院说了算,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说了算。因而,罗冠聪“透过推动宪制性公投,提供‘港独’选项给港人选择”,本质上是违宪违法的。

执意推动“香港自决”等同“政治自杀”

成龙有部电影《我是谁》很出名;现时的香港,正需要搞清楚“我是谁?”。“我”不是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国家印度、澳洲,“我”也不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中的爱尔兰、北爱尔兰;“我”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搞清楚了“我是谁?”,才能做出“我到哪里去?”的正确决定。

“本土”候任议员如果在没有搞清楚“我是谁?”的情况下,执意推动“自决”,会将香港引入死胡同,也可能在把香港引入死胡同之前,自己先被淘汰出局,无异于“政治自杀”。依笔者观察,“本土”候任议员即将入场,但场内的“游戏规则”并不熟悉。比如,一位“本土”候任议员公开表示,立法会主席当然由得票最多的议员担任。他不清楚基本法第7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同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那么,议员在哪种情况下可能被请“出局”呢?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7)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不遵从誓言的后果:“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就任资格。”这里,“本土”候任议员就应看清楚了,誓言有一句是“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推动“自决”违反基本法,就是违反誓言,随时有可能被取消议员资格。毕竟,在悬崖边上行走,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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